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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幼升小、小升初家长必读
TIME:2023-03-06 20:03:49 来源: 浏览量:491 收藏 分享到: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免试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房屋产权证(包括产权房、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户口簿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

因贷款购买住房而暂无房屋产权证者,须依据学生家长购房合同、商品房交款专用发票、贷款保险单、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

无房屋产权证者,须依据学生家长租赁住房登记备案的信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时,除以上证件,还要依据家长有效的《大连市居住证》等材料原件。对其他各种不同情况,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学生就近入学安排工作。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举办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和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等名义招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

全面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小学阶段招生入学

1小学入学按照划定的学区实行登记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家长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延缓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家长应当向学区内对口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等有关证明,填写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身体以外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严格把握。延缓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一般批准延缓入学的时间不应超过1年。未经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家长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函报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学校指导家长依据相关证件做好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采集工作,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学校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户口簿学生一页的复印件作为学籍档案,永久存档。

(二)小学升初中

小学毕业生按“对口直升”的办法免试就近升入对口的学区内初中学校。在初中招生之前,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校长和学籍专干等相关人员进行小学升初中政策培训,并指导各小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学区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

2开好小学毕业生家长会,向家长做好小学升初中相关政策宣传,让家长了解、理解相关政策规定。

3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小学期间不在学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学籍系统办理转回学区内学校的手续(即“小六归口”)。

(三)初中阶段招生入学

1初中入学按照“对口直升”的方式免试招收对口小学学区内的学生。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区划分情况向初中提供阳光分班的小升初学生名册,初中学校依据名单招收对口小学学区内毕业生,同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初中招生操作,完成初一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建籍工作。

2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各小学在开学前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完整。开学两周内,初中学校应向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未入学的学生名单,并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四)规范其他几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招生计划、招生方式一并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须在发布前15日报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方式、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方案存在违规条款的,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

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1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名单上报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学校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市内五区民办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内五区的学生实行一次性招生,并严格按计划、按比例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再从市内五区学校招收学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以招收市内五区以外的学生,须同时报送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名单报市教育局。

在民办初中就读后再转出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政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2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在学位有空余时,可以采用科学公平的方式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接收一部分周边学生入学。

3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文艺、体育、部队等单位(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协调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办理转学。

(五)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

2残疾儿童少年。

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及教育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建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让每一名残疾少年儿童都能接受适合的教育。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需要。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专门师资定期对其实施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对不能接受送教上门的极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按年度做好登记备案。

3其他各类优抚对象。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妥善解决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入学问题。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妥善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

(一)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根据各校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每所普通高中具体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范围和提前招生。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擅自突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民办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收费标准,不得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招收学生,不得违规召开招生说明会,不得在录取结束后擅自补录,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大连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市内五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大连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学生报考志愿进行录取,其他区市县在大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考试招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行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到校”录取政策,确保市内五区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其他地区不低于80%。

(二)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以下同)招生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大连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对于有升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需求的初三学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在参加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和取得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之后,再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一是可以通过在初中学校开设职业教育班,二是探索发挥中等职业学校的作用,帮助部分学业有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技能学习。

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拟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管理,对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擅自提前离校的学生,初中学校要及时进行干预并制止,严防学生辍学,同时向学生家长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

任何初中学校不得为提前招收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

任何小学招生时,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程度分班。小学一年级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分层次教学或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或实验班。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

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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